按照承包协议约定用结余资金发放奖金
是否能认定为贪污罪?
1、某单位(甲方)与个人(乙方)签定的《承包协议》中约定乙方的权力责、权、利如下:
①承包期间,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每个承包年度向甲方缴纳管理费300万元,三年共缴纳900万元;
②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风险抵押金50万元;
③协议约定乙方未如期缴纳管理费的,甲方将从承包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承包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抵扣未如期缴纳额度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收取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④乙方收取的工程款一律进入甲方账户,甲方财务部门以收取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工程款收取的进度,扣除3.3%的税金及1%的质量保证金后,其余款项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乙方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如甲方延期拨付上述工程款,自第六个工作日起,甲方需按照内部银行计息管理办法向乙方支付利息。
⑤在承经营期间,工程管理部员工的工资、奖金、各项计提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⑥协议约定: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缴纳管理费后,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有权支配结余资金。
2 、承包期间乙方自行租用施工机械设备,经营的是乙方从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款,甲方仅给乙方提供字号、营业执照、 账号、印章等,并未实质性地提供生产资料、资金,承包期结束后,经审计乙方超额上缴了管理费、税费、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费用。
请问这种承包实质是不是定额承包?乙方按《承包协议》约定用结余资金发奖金是贪污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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