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中标发包人的一个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都特别约定了所有工程款必须支付到承包人的基本账户,否则视为发包人未向承包人付款。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定了内部承包协议,将该工程全部落实给实际施工人自负盈亏施工,承包人按最终总价的88%与实际施工人结算。
实际施工人按约完成了整个工程,并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这期间发包人向承包人隐瞒了已经支付给实际施工人部分工程款的事实,后实际施工人死亡。
承包人不认可发包方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产生矛盾后通过仲裁,裁决发包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裁决书已经生效。
承包人应按内部承包协议与实际施工人之间进行结算,据此,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直接向承包人主张代位权。
第一次开庭后,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了一个和解协议,用认可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行为来抗辩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债权的理由对抗代位权。
请问此行为有效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如何答辩,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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