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物业服务人主张从购房合同的预约收房日期2028年12月30起起次日计算收取服务费用,2020年11月29日业主现场验收发展大门无法闭合等问题要求整改,于2021年9月23日验收并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费应该从何时起计算?此后,业主收到物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违约金等收费短信,业主以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为依据就收费时间和金额提出异议,物业方服务人员只坚持原来主张,但一直未提供依据,并以不肯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为由威胁起诉业主。目前,物业单方面关闭了自助缴费费渠道,不同意物业的时段和金额,业主无法缴费。请问物业方的主张合法合规吗?如果起诉,业主方有利吗?需要准备什么佐证材料?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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