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

03-22 10:19发布

我的问题是:债权人的债权是否一定需要发生于债权之前,或者占有与债权同事发生?(加工合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已到期的第一个合同的债务,然后与债权人签订第二个合同, 交给债权人第二个合同的原料,债务人是否可以留置第二个合同的原料,作为第一个合同不履行的留置财产?请提供您解释的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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