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A和B向C借款200万,C将200万打给A,用于D

03-28 10:56发布

2014年A和B向C借款200万,C将200万打给A,用于D公司经营;2017年5月三人协商把200万分开,A还100,B还100 ,并出具借条,AB签字。B为D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A拿200万流水起诉D公司还款,说200万是他个人借款,B电话征求C,A主张200万都是他借的,C说都算成他的就让他还账,算他的对他。于是D出具质证意见,建议借款算给A,由A还C,B向C借条作废,法院判D偿还A。2019年C拿B借条起诉B还款,B主张是D公司职务行为,D公司确认,与C的电话录音及法院的生效判决证明C同意债务转让,应该由A承担还款。同一笔借款,
B还应从哪入手?关键点?依据哪些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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