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决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劳务
作价出资5万元,丙以其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出资6
万元;其中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
人;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由甲全权负责,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后甲因故死亡,这时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将甲作当然退伙处理。

04-02 14:28发布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决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劳务
作价出资5万元,丙以其自主知识产权作价出资6
万元;其中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
人;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由甲全权负责,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后甲因故死亡,这时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将甲作当然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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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1.该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2.有限合伙人甲因故死亡,作当然退伙的处理是
否正确?
3.假设乙作为有限合伙人退货后,该合伙企业因
乙退伙前的过失行为而发生债务,乙是否仍应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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