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6日入职,8月9日公司以搬迁为由给我放假,8月期间虽没有正常出勤,但老板交代的工作都有在做,9月15日问其讨要工资时,对方只愿意支付出勤期间的工资,且未有开工消息,我们协商未成,他让我去起诉,我去了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开庭后对方主张我是个人离职的,但我没有写任何辞职报告,法官也无法认定我与公司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我在今年3月份给公司发送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

04-02 14:57发布

去年7月6日入职,8月9日公司以搬迁为由给我放假,8月期间虽没有正常出勤,但老板交代的工作都有在做,9月15日问其讨要工资时,对方只愿意支付出勤期间的工资,且未有开工消息,我们协商未成,他让我去起诉,我去了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开庭后对方主张我是个人离职的,但我没有写任何辞职报告,法官也无法认定我与公司是否解除了劳动关系。然而我在今年3月份给公司发送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向法院主张对方支付我2021年8月起至2022年3月的工资,并要求对方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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