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律师,你好!我是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1997)海经初字第283号原告连云港天河贸易公司诉长治市长城经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见证人吴维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即原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具有严重的违法性,系时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高旭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尚银华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时任连云港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训章的指使下,

04-02 15:58发布

杜律师,你好!我是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1997)海经初字第283号原告连云港天河贸易公司诉长治市长城经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见证人吴维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即原告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而具有严重的违法性,系时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院长高旭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尚银华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时任连云港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李训章的指使下,与诈骗犯、合同诈骗犯王永成诈骗团伙主要骨干成员江明尧、朱继才等犯罪嫌疑人,恶意串通,内外勾结,以冒充连云港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连云港天河贸易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保发的名义,对山西省长治警备区的长治市长城经贸公司在海州站1330吨煤炭实施诈骗的一起虚假诉讼案,欲知详情请与我联系,联系电话15861229911,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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