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辉是上海A公司的销售经理。A公司的销售模式分直销和经销两种。2017年,A公司的直销客户B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A公司“先发货,后付款”,A公司则坚持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销售模式,双方产生了分歧。张辉受A公司指派与B公司协调沟通过程中,B公司提出欲寻找其他供应商,准备解除与A公司的业务合作关系。张辉为了留住该客户,借用他人名义开办了C公司,将C公司作为专门对接B公司业务的经销商,以不低于其他经销商的价格从A公司进货,然后以A公司原先销售给B公司的价格卖给B公司。由于A公司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低于销售给直销客户的价格,因此张辉从中获得部分利益,累计得款200万元。张辉未向A公司披露其为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未将C公司利润上交A公司。
正方:张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反方:张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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