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 0782 民初 987 号
原告:义乌市晨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后宅街道金城社区城北路 J80。
法定代表人:胡存碰。
被告:刘贵,男,1984 年 9 月 2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 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县前社区县前居委会 8 组。
原告义乌市晨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贵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本院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傅灵慧独任审判,于 2022 年 2 月 9 日、2022 年 3 月 21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晨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胡存碰,被告刘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义乌市晨立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 令被告给付货款 13945.5 元;2、判令被告支付购物开始到现在的 利息 2928.5 元、运费 580 元。事实和理由:根据原、被告双方约 定,被告于 2020 年 3 月开始拿货,多次货款未结,运费 580 元未 付。原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利息损失自 2020 年 3 月购物开始按同期 LPR 的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刘贵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买卖,我与原告经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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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因为疫情原因,原告的产品不好卖,原告叫我帮忙卖货, 并承诺如果不好卖可以退回。案涉货物是食品,当时约定他发我 什么货我就卖什么,价格根据发货时的清单确认,我卖出的价格 是我自己定的。目前为止确实没有付钱给原告过,我曾将部分产 品退给原告在义乌的业务员,对方拒收。原告发的账单我没有核 对,从山西发来的货有部分少件和破损。双方对于运费和付款时 间没有约定。
原告义乌市晨立进出口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 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 1,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10 页,证明 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微信中明确货款金额为 13945.5 元。
证据 2,销货清单影印件 10 页,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 关系,案涉欠款为 13945.5 元。
证据 3,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59 页,证明 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证据 4,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员工与被告间名为“珍贵食品 行”的微信群聊天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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