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有两子,长子王达,次子王安,王安有残 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王达为王女士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王安。后王女士因病住院,在王女士住院时,王达未经王女士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老吴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王 女士因病情恶化,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老吴催王达还款,王 达不还。保险公司通知王安领取保险金。王安找老吴要保险单,老 吴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王达也以自己为继承 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王安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中王达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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