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与A,B,C三人合伙成立了一个公司,甲公司。张三占股百分之三十,A占股百分之三十,B占股百分之二十,C占股百分之二十。张三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张三的女儿。甲公司是做石材购销的,甲公司与采石材的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如果要购买石材必须以解决处理石粉为前提,乙公司将石粉免费提供给甲公司处理。张三发现了石粉有制成沙的用途。因此,张三在另外三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其晚辈亲

04-02 16:48发布

张三与A,B,C三人合伙成立了一个公司,甲公司。张三占股百分之三十,A占股百分之三十,B占股百分之二十,C占股百分之二十。张三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张三的女儿。甲公司是做石材购销的,甲公司与采石材的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如果要购买石材必须以解决处理石粉为前提,乙公司将石粉免费提供给甲公司处理。张三发现了石粉有制成沙的用途。因此,张三在另外三位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其晚辈亲戚张四签订“石粉承包处理”合同,。张四以三元一吨的价格从张三处收购石粉。张四与乙公司以一吨12元的价格签订“石粉加工”合同,合同期限为五年。沙的市场价为60元一吨。张四给张三75万元,张三按持股比例将75万元分给另外三位股东。乙公司收购了甲公司,乙公司支付给张四400万违约金。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乙公司与张四之间的合同由其自行协商解决。张三于案发前,与三位股东交谈,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了引导他们说出,石粉的处理情况是由他们共同同意的情况下张三处理的。后,三位股东不承认张三与张四签订的合同。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张三采取强制措施。
问:此案辩方如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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