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关于带小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侍遇争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人相关待遇。文中所患疾病病没有治愈应怎样对待?生活壮况主要措那些方面?发生变化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样的标准?

04-03 12:37发布

请问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关于带小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侍遇争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人相关待遇。文中所患疾病病没有治愈应怎样对待?生活壮况主要措那些方面?发生变化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样的标准?
付费偷看设置
发送
0条回答

一周热门 更多>

相关问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