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3月30日驾驶电动踏板车经过东坡区醴泉路与同运南街交叉口时被从右侧驶来的轿车撞倒,因我佩戴了头盔所以当时感觉不严重,车主又说她去成都有急事而且态度挺好,所以我们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未报警让她走了,后来我联系她说医疗费花了443元,我的车子被撞裂的地方的图片也发给了她,并告知她从医院回来后会去修车铺子修希望她承担相应费用,可她以她的车也被蹭到了为由说给我500元各修各的车,因其语气不好我没同意,后来报警,报警后因不是现场报警只能调十字路口监控,监控显示她是从我右边来的,判定我没有在路口外眺望等待所以付主要责任,轿车车主要求我承担其保险杠修理费。我想请问一下交警的判定是否有问题,因为我已经在路口上了,轿车用它的前脸撞了我,却判我是主要责任,当时我说明了被旁边的东西挡住了视线,没看到右侧来车,但交警说我是在找借口。我现在申请复议还有实际意义吗?其他交警会给出相同的判断吗?非常感谢您百忙之中抽空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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