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9年11月底入职,当时与公司
签署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
但由于个人原因在公司通知过的情况下一直未签署社保局的劳动合同,因此一直未缴纳社保,
随后于2022年3月重新签署了社保局的劳动合同,请问此前从2019年11月底到2022年3月的社保末缴纳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04-03 17:59发布

本人在2019年11月底入职,当时与公司
签署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
但由于个人原因在公司通知过的情况下一直未签署社保局的劳动合同,因此一直未缴纳社保,
随后于2022年3月重新签署了社保局的劳动合同,请问此前从2019年11月底到2022年3月的社保末缴纳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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