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出生的女生韩晨于2014年7月辍学,经老乡介绍到深圳大华电子公司做前台,月保底工资4000元,食宿自理。于同年9月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华参加订货会。有供应商九州公司业务员刘虎为卖货宴请赵华,韩晨随从。赵华与韩晨均不胜酒力,完全醉酒,几无意识,刘虎趁机与赵华签署了合同,但是未盖公章。后刘虎于2014年12月在另一场合遇到韩晨,以举报韩晨私收回扣的事实让其在前述合同中赵华签名后签上

04-07 14:14发布

1998年4月出生的女生韩晨于2014年7月辍学,经老乡介绍到深圳大华电子公司做前台,月保底工资4000元,食宿自理。于同年9月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赵华参加订货会。有供应商九州公司业务员刘虎为卖货宴请赵华,韩晨随从。赵华与韩晨均不胜酒力,完全醉酒,几无意识,刘虎趁机与赵华签署了合同,但是未盖公章。后刘虎于2014年12月在另一场合遇到韩晨,以举报韩晨私收回扣的事实让其在前述合同中赵华签名后签上了韩晨个人名字。2015年3月,九州公司向大华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赵华完全不记得此事,产生争议,双方形成诉讼。

问题:

I.韩晨是否可以到大华公司工作?

2.如果你是法官,如何评判该合同的效力?

3.如果9月当天宴请餐厅提供了录像证实了本案事实,如何判断本案合同效力?

4.韩晨签名对该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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