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作简历:1985年大学毕业,国家分配于1985年10月进入新疆大学(事业单位,干部)任教,1994年由新疆大学工作调动,进入西安雁塔区教师进修学校任教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离职被广东海洋大学(当时为湛江海洋大学)聘用为副教授任教至2021年11月退休。
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中得知,我只能领到进入海大工作后,海大缴纳的养老保险17年待遇,计2100元每月。本人认为这个结果没有尊重事实,不符合国家养老待遇规定。本人自1985年工作以来一直在教师岗位工作从未间断。前几十年不予认定 视同缴费年限 实在没有道理。根据社保局要求提供工作档案证明,海洋大学丢失了我的档案,只能自己联系了原工作单位,尽力搜集了相关工作证明。其中有原工作单位工资表、职称认定表等多种文件经原单位签字盖章的复印件。等等这些,尤其是职称认定文件,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职称认定是极为严肃的,其中工作年限是重要考核指标,在此文件中体现的工作年限应该足够证明本人的工作。
请问我这个情况,能否通过诉讼解决(我提请了行政复议,麻章政府建议走诉讼)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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