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行政复议到底有没有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诉期该不该扣除

03-29 23:54发布

尊敬的律师:
你们好!
我们是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原上湾12社的社员,我们社的土地于2003年被全部征用,在安置、补偿方面我们不服区政府给我们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我们依据区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的诉权告知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区政府申请了协调,向市政府申请了裁决,然后向重庆市政府申请了复议,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06]125号)的诉权告知和《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了最终裁决,国务院收到申请后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面的争议到底应不应当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其间我们进行了多次催促),并于2017年12月才将研究结果告知我们,并告知我们不服重庆市渝北区政府批准的安置补偿方案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法复[2017]2341号)。我们收到告知后立即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受理了我们的申请,经延长审理期限后作出了《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8]108号),我们不服这一决定,我们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我们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的期限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起诉。我们以我们所误复议期限是由于国务院对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是否应由国务院作最终裁决进行长期研究所导致,不是我们的自身原因所造成为由,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仍以我们所误诉期没有正当理由为由驳回了我们的上诉。我们仍然不服,仍以我们的行政复议所误诉期不是由于我们的自身原因所造成,所误诉期应当扣除为由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我们的社员代表专程到国务院法制办向国务院法制办询问有关我们的复议期限到底应不应当扣除的录音记录(记录中,国务院法制办强调了我们的复议期限应当扣除,我们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仍以我们所误复议期限没有正当理由复议期限不能扣除为由驳回了我们的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183号)。
我们想要咨询一下,我们的行政复议到底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诉权告知进行维权,到底有无正当理由?国务院的告知到底是不是不管用?我们也到国务院咨询了,他们认为我们的复议有正当理由,期限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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