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北京的大学生。在2019年7月14日查到了大学录取结果,7月26日拿到了大学录取通知书。在我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之后。我的所以花费都是都是我父亲支出的。有一部分花费是挂在我父亲名下的。但实际受用人是我。我可不可以把我父亲名下的这部分花费做为我立案申请的花费的证据?并列在已花费的列表账的资金花费中? 我父母离婚后,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其他协议项中有:“将来女儿上大学的费用由女方承担”。 我大学第一学期结束了,我母亲从我成年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出过,现在我想起诉她,想在网上委托一位律师,请问能在网上委托吗?我目前在北京,我母亲在新疆阿克苏,来回一趟太不方便了,而且起诉书还没有写好。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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