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个员工,在潍坊办事处办公,工作状态比较消极,工作量明显比别人少,日常上下班就是不按时打卡,人也不在办公室里,工作能力也不怎么样。
去年9月份,公司通过全体员工绩效考核,得出结论,决定把他工资降为试用期工资,观察三个月,匹配试用期员工待遇,停交了社保。
三个月过后公司没有恢复工资及待遇,也没有通知他。
12月份,公司因为工作需要,想把他调到济南来工作,给他发了工作借调通知,他没有同意。
1月份,给他发了工作调动通知,他还是没有来。
2月底的时候,决定和他谈离职的事情,最终给他2月份基本工资补贴,和两个月工资的补偿,合计8000元。
但他又纠结给他停交的几个月的社保。
像他这样不正常上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离职后应该得到补偿吗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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