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2月27日入职滨湖区博越精密机械厂(以下简称B厂),岗位为操作工。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形式为基础工资加奖金的形式发放,B厂也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21日欧某在B厂工作时受伤。2021年10月18日经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7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欧某受伤后于2021年5月21日至

04-08 14:34发布

欧某经人介绍于2021年2月27日入职滨湖区博越精密机械厂(以下简称B厂),岗位为操作工。入职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形式为基础工资加奖金的形式发放,B厂也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5月21日欧某在B厂工作时受伤。2021年10月18日经无锡市滨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7日无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欧某受伤后于2021年5月21日至8月18日申请停薪留职。在此期间,B厂支付了欧某3个月的劳动报酬共计31500元,工伤待遇费用12000元,并且双方签订了“一次性了结协议,B厂支付欧某14000元,双方自此了断不再纠缠”,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2021年12月28日,欧某以B厂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同意“一次性了结协议”遂向无锡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如下: 1.B厂支付欧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2. B厂支付欧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7000元; 3. 请求裁决B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100元(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5月21日)。 4. 请求B厂支付欧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50元。 请你结合所学知识对本案进行分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哪些可以得到支持?假如你是本案的当事人欧某,你是否还可以提出其它仲裁请求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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