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

03-31 02:34发布

我父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在没有任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房屋买卖合同》非法占用我父亲近20000平方米商场,因此我方于2011年在长春市南关区法院起诉非法占有我父亲公司房产的所有商户,要求其返还玉瑞大厦,停止房屋侵占的行为。在庭审阶段,刘出具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称我父亲已将玉瑞大厦整体转让给她,我方不予认可,后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系合同伪造。但就在此时刘用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以我方合同诈骗为由在长春市局经侦立案。2012年5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我父亲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以涉嫌合同诈骗对我父亲立案侦查,期间从未找过我方调查案件实际情况,案件立而不查,我方主动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提交给市局经侦,且提供的证据已十分明确的证明刘报的是假案,经侦大队收到后仍未采取任何行动,不撤案不结案,立案以来已拖了八年之久,刘霸占大厦经营至今,我方每年最少损失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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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孔金娥律师
1楼-- · 03-31 03:30
建议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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