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建筑类行业,工资构成是每个月发生活费和年底有一笔结算。去年十月离职

03-31 03:04发布

我是建筑类行业,工资构成是每个月发生活费和年底有一笔结算。去年十月离职,当年重新签订合同时就因第一年年底部分太少重新洽谈过,结果年底因离职还是按照第一年年底来计算,说是离职人员公司规定按上一年标准。而且我一直被公司借到别的单位工作,拿的自己单位的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可以同工同酬吗?离职不按当年薪资标准合法吗?劳动合同上薪资信息是空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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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孔金娥律师
1楼-- · 03-31 03:31
这个问题不复杂,但是需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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