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属于诈骗还是借贷行为,谢谢

03-31 03:13发布

在2017年5月16日,被告称自己有一个入股广州胡桃里酒馆的项目缺少资金,以10W入股给予原告保底25%的年利率回报,诱骗原告10万元入股他的股份名下;被告答应后续给予原告投资收据和股权证一份;
原告分别以3种途径给到被告10万元:
在2017年5月16日-17日,通过中国邮政银行取出现金8万(此块现金给被告时,被告妻子在旁边);
在2017年5月28日,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85万元;
在2017年5月份,通过以原告在被告当时所开的餐厅做设计兼职的当月工资1500元做抵押;
在此之后,原告多次催被告的投资收据和股权证出来没有,被告以各种理由还在办理中,可以了,在他那里;在无法拿到投资股权证情况下,原告在2019年7月份,不得已采取让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已签字和按手印及录像,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23日);借款年利率25%,借款期限:2年6个月,本息于2019年11月23日一次性还请,即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在此之后,原告多次提醒被告还款,被告多次承诺还款,说是有准备,正在办理中,没问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在2020过年期间直到今年过来广州,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住所地址未知,寻找被告未果,凭空消失。据了解,被告旗下没有任何资产,都早已被转移;
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妻子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寻找被告未果,原告是否可以告他妻子连带清偿责任?能胜诉几率大吗?;
虽然被告夫妻在 2018 年 11 月 27 日登记离婚。且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有明确离婚时签署的协议约定,她老公对外的债务由他老公一人承担。但本件事情是2017年5月发生成立的,而且被告当时并不知晓他们的离婚,他们签定离婚协议约定这块内容是否对本件事情应属无效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 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0W是否可以算没超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呢
原告有当时他们共同经营的美容店和西餐厅店的证据,本人在2017年-2018年期间为他们各自做设计兼职,但这个不知道算不算其中的有效证据的一小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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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这个问题需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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