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3日,琼士康公司和小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明的岗位为后勤服务岗。劳动报酬为3000元/月。工作地点包括公司住所地、公司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公司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小明亦同意服从琼士康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整。此外,小明在劳动合同中还签字确认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020年9月24日,琼士康公司做出将小明工作地点由岳阳市调整到

04-08 16:49发布

2018年11月23日,琼士康公司和小明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小明的岗位为后勤服务岗。劳动报酬为3000元/月。工作地点包括公司住所地、公司投资的企业所在地、公司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小明亦同意服从琼士康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以及相应工资标准的调整。此外,小明在劳动合同中还签字确认已充分了解并认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020年9月24日,琼士康公司做出将小明工作地点由岳阳市调整到怀化市的决定,小明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
2020年10月9日,琼士康公司以旷工为由,向小明发出离职证明,离职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
问题:1、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2、小明可以向公司主张什么权利?
3、小明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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