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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7日跟公司提交自愿离职申请书,然后继续上班到22号交接工作的时候,老板说让我年后继续为公司多工作一个月把公司迁移未完成的事情做完,随后放春节期间,遇到疫情到3月3日税务通知可办理业务,我联系老板,他让我去办理,并要求我继续上班到4月底,我同意了,可是到了晚上,他发微信说让我不用去了,离职时间算到1月17日,工资也只发到1月17日,直到目前3月11日了都还未支付1月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我有权得到多少工资?拖欠的工资能否要求赔偿,离职时间应该按照什么时间算?申请书时间?还是他告诉我不用去了那个时间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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