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1月15日,我公司采购部跟瑞士的一家贸易商洽谈合同,商定采购520吨的原材料,在2020年1月31日前开立信用证,在2月底前货物装船。由于双方经办人的疏忽,合同都没有盖章回传,买方(我公司)只有收到卖方通过邮件发来的合同文本。由于疫情的影响,原材料市场价格下跌,买方在1月底,没有开出信用证。卖方在邮件中要求买方尽快开证,货物准备装船。买方说,因疫情影响,银行开证困难。卖方依然要求买方开证,买方依然说疫情影响严重,不能开证。现在卖方说要起诉买方,要求买方赔偿损失给卖方。请问,没有正式签署的情况下合同有没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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