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乙借款25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乙遂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甲表示没有钱,但有一套闲置住房,并出示了仅有其本人名字的房屋产权证书,表示愿意以房抵款,乙表示接受。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甲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XX小区3幢2103室82平米住房一套作价给乙偿还此借款,剩余房款28万元,由乙返还给甲,具体作价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确定。后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交付了房屋,转移了产权。甲的妻子丙一直在国外工作,对被甲出售房屋一事一无所知。春节回国过年时才发现房屋被丈夫私自卖出,丙认为房屋是在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带着结婚证、购房合同、共同出资的证据,向法院审判监督庭申请再审,认为原审被告甲在原审调解中将不具有独立产权共有房屋用于抵偿债务,侵犯了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审调解协议内容违法,要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问:房屋转让是否有效?为什么?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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