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是2019年10月入职但是公司所有入职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 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 2.公司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3月14日的工资均未发放(其中1月24日下午公司开始至1月29休得年假在1月上班期间还加班了2天然后由于疫情影响我是2020年2月24日到达的公司2月25日开始正式上班) 但是由于一个多月公司均不发放1月的工资所以我于2020年3月10日正式提出离职 公司于2020年3于14日批准离职 但是离职后公司以财务家中有事为由提出不能结算工资 拖到了2020年3月18日 财务算好工资详细后 其中有诸多不合理之处 1.公司提出1月加的2天班没有加班工资 2.公司原本提出疫情期间会保障员工基本工资但是现在基本工资没有就连上了5天班的钱公司也以2月未正式上班为由提出2月没有工资 3. 3月本来上了14天班但是公司以未做满一个月为由提出3月工资只有800还得除以30天这么来算 4.公司又以我提出离职未满一月的理由提出要扣200元罚款 我想咨询一下 公司这么做到底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放在眼里了吗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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