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小区,我们部分业主在2016年底到2017年5月份前缴款买了房,开发商在2017年2月份招标了物业公司,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洋房物业费2.3,部分楼盘预售证在2017年5月份批下来,开发商在2017年5月份与业主签买卖协议(预售),关于物业费的内容与少部分业主签订的物业费是1.5,与大部分业主没有签有关物业费的内容,并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并在第5条约定,凡买卖协议文本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与网上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如有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为准。到2017年12月份,签订备案合同又叫买卖合同(预售)中,把物业费提高到了2.3,但合同中没有约定签了本合同,前期签订的协议作废或以此为准,请问我们是可以执行1.5的物业费并可以追究开发商的欺诈销售行为。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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