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在2019年7月17号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和昌中央悦府租了一间房子,650元每月,押金690元租赁公司是合肥品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纸质合同甲乙双方的签字,然后在2020年2月20日退租的,正常交租在2月17号到3月16日,常理就是我这个月只住了3天,我是交了一个月的房租670元房租+水费,事后租赁公司因疫情期间导致房子转租不出去,所以不退押金,但是协商把这个月的房租退给我,但在事后长达半个月没有退租,因为我情绪不挡说了房东一句“沙雕”,之后我立马主动道歉了两次,然后房东把我的微信拉黑,手机号拉黑,然后我联系到租赁公司的电话,他们却不承认在和昌中央悦府有承包租房事项,也没有吧房租退给我。补充一下我是按照合同要求提前半个月通知房东要退租的,但甲方理由疫情期间转租不出去,责任要由我承担,我就没有在追求押金问题,让他把我没有住的房租退给我,他理由我骂了他一句,他就不退我房租了。我该怎样维护我的个人利益?通过什么方式维护我的个人利益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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