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王某在单位健身房与管理人员李某发生口角,王某随后对李某拳打脚踢。新城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依法传唤王某接受调查,但王某拒不配合。8月8日,警方再次到王某家中传唤,王某始终不向受害人道歉,也未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公安分局随后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1、此案中公安分局的做法属于什么行为?2、派出所民警和公安分局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3、如何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

03-31 13:16发布

2006年王某在单位健身房与管理人员李某发生口角,王某随后对李某拳打脚踢。新城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依法传唤王某接受调查,但王某拒不配合。8月8日,警方再次到王某家中传唤,王某始终不向受害人道歉,也未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公安分局随后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1、此案中公安分局的做法属于什么行为?2、派出所民警和公安分局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3、如何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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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回答
孔金娥律师
1楼-- · 03-31 13:29
这个还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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