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
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以邮寄方式交付
标的物,被告住所地和收货地所属法院均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从民事诉讼管辖的两便原则出发,收货地应
理解为与原告居住、工作、生活等有密切联系的地址,若非
如此,则权利人可以任意创设管辖连接点,使管辖制度形同
虚设。本案中,涉案产品收货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
,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收货地的直接
关系。本院认为,如果以原告设置的上述收货地址作为管辖
连接点,有损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
正常进行。故对XXX以收货地位于北京市辖区作为确立本
案管辖权依据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的经营
场所已然确定,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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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1、请问我在收货地址所属的法院起诉,需要证明我与收货地址有密切联系吗?
2、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两便原则唯由,不让我在合同履行地起诉是否合理?
3.该裁定已经生效,我还能什么挽救的渠道。我还是希望在合同履行地起诉。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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