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书有没有法律效益

03-26 15:51发布

北京公安《登记回执》天公(2018)第334号-回显示:2018年11月28日北京警方收到你申请公开天安门公安分局制作的2017年1月9日、2018年1月8日万卫方在天安门地区扰乱公共秩序,被查获、立案、移交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的信息的申请。天公(2018)第260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显示:2017年1月9日、2018年1月8日你在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天安门地区公安分局于当日对你进行了训诫,训诫后将你送往国家信访局服务接济中心,未以扰乱公共秩序对你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申请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北京警方虽然出具了训诫书,但既没有对我宣读,我拒绝签字后就没把该训诫书给我,也没有现场音像资料,更没有训诫送达通知书手续。根据该回执,训诫书还有没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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