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徐某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1月10日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同居生活,2021年11月1日生育女孩“徐佳佳”。现原告以到2021年12月得知被告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病史,婚前未如实告知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 另查明,被告因精神分裂症于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10月11日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4天。入院诊断及出院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出院情况为:病情仍不稳定。出院医嘱载明:1.院外继续用药巩固治疗;2.定期复查、不适随诊。被告长期在医院治疗精神分裂症,医院的处方、门诊病历等均载明被告是精神分裂症,开具的药品也是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 请问:徐某与李某的婚姻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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