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出生于1969年,于90年参加工作,2008年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社保补缴是从2000年开始,按最低的档60%缴纳,至今交了22年。单位性质属行政机关。
目前,和单位协商退休事宜,想咨询一下,希望百忙之中给予回复,谢谢了!
1.单位说2000年以前的社保只能从95年开始补缴,95之前的无法补缴,这种情况下我要如何做才能让补全,让我自己的工龄都算上?
2.多年来,单位一直按最低标准工资发放,工龄津贴,休假补,烤火费都没有,甚至精神文明奖和双拥奖都没有,我现在想让单位补发这些,是否可行呢?
3.单位缴纳的社保没有住房公积金,我想要求单位补缴,这个的可行性大吗?
4.单位说我应该50退休,现在超龄,已经属于劳务关系,随时可以终止,这样的说法能立住脚吗?
5.单位说,只要社保交够15年就不违法,这种说法成立吗?
付费偷看金额在0.1-1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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