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说好的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女方反悔该怎么办?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邱某、肖某原系夫妻,离婚时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按揭由男方承担,女方无条件协助男方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在男方还清贷款后女方却不配合过户,于是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法院会不会支持男方的诉求呢?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一般而言,只要男女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出于双方自愿,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能只凭离婚协议就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要先由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才能根据法院判决来申请。
既然邱某、肖某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女方要配合过户,那么在男方还完贷款后女方就应该履行约定,不能得了便宜却不履约,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女方配合男方办理房屋过户。
离婚后怎么办理房屋过户?
离婚房产过户的,首先应当有生效的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将其房屋产权转移给另一方,或者有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判决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有离婚协议的情况下,离婚双方携带房产证、双方的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房屋税费缴纳凭证等资料,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就可以。如果是由法院判决房产过户,房屋原产权人如果不配合办理,那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函,申请人携带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等材料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即可。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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