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诉讼保全在执行过程中的顺序是什么?

07-25 11:01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诉讼保全在执行过程中的顺序是什么?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诉讼保全在执行过程中的顺序是什么?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被告为逃避债务而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由此可知,财产保全的性质是申请人或法院为防止被告在诉讼中恶意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临时财产查控措施。其主要功能是为保证将来裁判文书生效后能够顺利执行,以避免日后执行时出现人难找、财产难寻的执行困境,其只是一种诉讼保护性措施,而非设定一项优先受偿权。再者,现行法律并未赋予保全申请人在执行分配时享有优先权。因此,诉讼保全措施并不具有让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功能。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按各自债权数额比例进行受偿;但如果是在执行阶段执行法院采取了执行措施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55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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