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女子办理离婚,被要求先证明已婚,怎么办?

07-25 11:42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女子办理离婚,被要求先证明已婚,怎么办?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刘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所以其民政局办理离婚,但因为她与丈夫的结婚证一份被撕毁一份找不到了,所以被要求先证明已经结婚了。而这个要求可是让刘女士犯了难。应该怎么证明自己已婚?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现在刘女士没有结婚证来证明自己与丈夫存在婚姻关系,所以就只能依靠婚姻登记机构给出具证明材料来证明这一点了;此时给他们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需要协助他们找到登记过的材料档案加以证明。如果这些材料找不到的话,则造成这个局面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会受到行政处分的。

日常生活中,如果结婚证找不到了,是可以补办的。法律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民政局办理离婚的手续

1.申请

申请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户口本、结婚证;(2)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初审

结婚登记员对于夫妻双方提交的证件材料初审无误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离婚冷静期

申请离婚,初审通过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内,有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员核实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此时,离婚失败。

4.共同申请领证

冷静期30天到期后,如果双方都都没有撤回申请,那么此时就可以共同去领离婚证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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