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老板娘诬陷女孩偷钱置其坠楼身亡,老板娘是否侵权?

07-25 11:49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老板娘诬陷女孩偷钱置其坠楼身亡,老板娘是否侵权?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11岁女孩只因为在莎莎文具店买了一个3.6元的物品,把钱放在柜台上却被老板娘诬陷没有付钱是小偷,还在店门口悬挂女孩的书本,甚至还写上了“重金悬赏小偷”的字样,还进入班级群窃取其信息进行传播,最终女孩为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是的,侵犯了女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事件中,老板娘在未检查监控录像,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然指责是女孩偷了东西,甚至煽动其他学生对谣言进行传播,这种造谣和传播的力度已经达到贬损他人人格的严重情节。其次,老板娘还翻了女孩的书包,采用了张贴“大字报”的寻人启事方式,声称数学书的所有者是偷文具的小偷,已经构成了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达到公然败坏女孩名誉的程度。

女孩为证清白已身亡,老板娘涉嫌犯罪吗?

老板娘的侵权行为导致女孩死亡,显然已经涉嫌侮辱罪和诽谤罪。但因为两罪属于刑法中的亲告罪,采取不告不理的起诉方式,据悉女孩的父亲已经和老板娘达成了和解,因此老板娘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仅进行金钱赔偿即可。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事件中的老师,虽然不涉及任何刑事责任,但其胳膊肘外拐的帮助污蔑学生的行为,明显有损师德,亦值得我们反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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