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和行政赔偿类案件。以下是对这三类案由的详细解释:
一、作为类案件
作为类案件案由涉及行政机关的积极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其他行政行为:如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或者征用、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允诺、行政征缴、行政奖励、行政收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批复、行政处理等。
作为类案件的案由通常表述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范围”,例如“治安行政处罚”。
二、不作为类案件
不作为类案件案由涉及行政机关的消极行为或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主要包括:
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如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
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如行政机关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通常也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未履行的具体职责或义务。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
行政赔偿类案由不多带带提起,而是作为前两类案件(作为类案件和不作为类案件)的延伸或补充。当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类案件的案由通常表述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行政赔偿”。
总结
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消极不作为以及因此产生的行政赔偿等多个方面。这些案由的确定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公正、高效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以上信息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归纳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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