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买“鹿茸”收到食品发票,消费者能起诉索赔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王某力在某公司处购买“鹿茸”四盒,共计5032.1元,某公司向王某力开具发票载明货物名称为食品,上有手写“鹿茸”及“梅花鹿茸”字样,手写部分加盖某公司发票专用章。经查该“鹿茸”属于中药材,王某力认为某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鹿茸属于中药材,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中药材属于药品。某公司以食品品类开具发票的行为,不能改变鹿茸作为中药材的本质,本案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某公司系售卖鹿茸,并非将鹿茸作为食品原料添加到普通食品中,因此不能认为某公司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食品中可以添加食药同源物质,不可添加药品”的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目前中药材未强制实施文号管理,对于无须批准文号的中药材,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非经营者所必需,故认定商家售卖非食药同源中药材的合法性并不以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前提。此外,某公司将马鹿鹿茸当成梅花鹿鹿茸进行售卖,其中的欺诈行为,王某力可另行诉请解决。
消费者和商家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工商行政执法部门);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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