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醉汉进拉面店伤人后跳河,拉面店对其家属有赔偿责任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朱某醉酒后进入马某的拉面店,打了多名客人,马某出面制止并报警。朱某踢了马某后跑出拉面店,马某追赶不超过十米返回。后来朱某跑到另一条路上翻栏杆跳河身亡,其家属向马某索赔38万。法院驳回朱某家属的诉求。拉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答案是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马某打了朱某,但是是出于拉面店经营者的职责。朱某翻下栏杆的和与拉面店并不在一条街,并且马某追了周某不到十米就返回,无法预料到朱某发生意外,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驳回朱某家属的请求。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哪些方面?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不作为,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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