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新房少了一扇窗,能要求退款吗?

07-25 11:21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新房少了一扇窗,能要求退款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刘女士在西安某置业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之后李女士被告知房屋有一个卧室没有窗户。刘女士实地查看后发现无法居住,遂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置业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刘女士购买房屋的目的为正常居住,但是卧室没有窗户显然不能进行采光,也就是说,出卖人交付的房屋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不适用上述条款,因此,被告主张原告解除权除斥期间已过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支持了刘女士诉求,作出了上述判决。

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1、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销售房屋,则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无权退房。

2、购房合同被依法撤销。

3、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4、面积误差。凡实际测量的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有权退房。

5、规划设计变更。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指的是承重墙、梁、柱等,经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

7、除了上述法定退房情况外,购房人还可以通过在购房合同,或其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中约定可以退房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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