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男子开斗气车致1死3伤,应该判刑多久

07-25 11:30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男子开斗气车致1死3伤,应该判刑多久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司机徐某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产生不满,驾车超越方某车辆。方某想借对向车道反超。恰逢对向车道有车辆驶来,徐某故意勐踩刹车,导致方某和那辆车相撞,事故造成一死三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本案中,徐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方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借道行驶的方某驾驶的车辆欲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徐某却故意踩刹车,阻碍方某驾驶的车辆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徐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什么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说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不想发生车祸,不想导致损害结果发生;而本案中的徐某显然是故意实施的危险行为,他希望或者说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所以他在主观方面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徐某归案后若是能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中还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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