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携带硫酸进地铁致他人灼伤,携带者构成犯罪吗?

07-25 11:36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携带硫酸进地铁致他人灼伤,携带者构成犯罪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近日广州公安发布公告称嫌疑人李某(男,26岁)在11月25日搭乘地铁的过程中,随身携带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性溶液发生渗漏,导致13岁的男孩王某臀部被灼伤。警方已经对李某采取了强制措施。李某会构成犯罪吗?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我国《刑法》规定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过失而置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危险物质具体而言包括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所谓的毒害性物质的范围极其广泛,大体上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几大类。据此来讲,强酸性溶液是可以归入到化学性有毒物质之中。

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还需要有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因此上述案件李某的行为具体是否能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看其造成的后果。

地铁公司是否要对小男孩担责?

虽然小男孩受伤是因为李某携带的强酸性溶液发生渗漏所致,李某要承担法律责任是肯定的,但是地铁公司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的管理者与经营者,地铁安检管理等方面存在疏漏,未能有效识别出李某所携带的液体为强酸性溶液,进而导致危险发生,也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该对小男孩的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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