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明星大S与汪小菲台湾离婚,在大陆能自动生效吗?

07-25 11:26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明星大S与汪小菲台湾离婚,在大陆能自动生效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近日,张兰表示汪小菲是中国公民,和大S在北京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协议离婚后一直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按照中国法律,未办理离婚手续再婚,属于重婚罪,张兰称将由法律裁决大S是否重婚罪。汪小菲和大S的离婚协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因为汪小菲与大S在台湾地区法院进行了判决离婚,那么在台湾这份《离婚协议》是生效了,大S可以依据该《离婚协议》向台湾的法院申请,要求汪小菲履行协议;但是按照大陆的法律《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离婚协议》是没有生效的,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规定,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不能自动在内地生效,要经过内地法院认可才有法律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从这点来说,汪小菲只能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其与大S由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民事判决。

什么情况成立重婚罪?

重婚罪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再次办理了结婚证,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应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3)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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