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冒充军人谈恋爱,骗取4.5万元,构成犯罪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臧某同在张某某经营的商铺购买商品时与其相识。臧某同未当过兵,亦非现役军人,却装作军人,虚构家庭背景、年龄、购买及穿戴军服、制作假军官证等方式,骗取张某某的好感和信任。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年4月,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臧某的行为不仅侵害到张某某的权益,更危害了部队军人的威信与形象,其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
刑法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臧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责令被告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5万元。
臧某有可能被减刑吗?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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