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代言保健品后,明星潘粤明被罚25万,保健品代言违法?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的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但视频和图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因为此事,潘粤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5.7万余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对于保健品这一类的产品,是不允许在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所以潘粤明做广告宣传涉案保健品,和保健品厂家找潘粤明做广告的行为都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他们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至于这种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所以市场监管部门据此规定,对潘粤明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25.7万余元的处罚决定。
除了潘粤明外,涉案保健品的生产公司,作为广告主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也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以及利用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涉案产品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所以该公司也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
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广告法还明确了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违法代言的处罚,广告法有规定:违反广告法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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