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律网友咨询:父亲借钱儿子提供担保,这笔债要父债子偿吗

07-25 11:53发布

云律网友咨询:父亲借钱儿子提供担保,这笔债要父债子偿吗
网友具体咨询内容:老刘为周转资金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李女士担心老刘还不上钱,便要求其子小刘为借款提供担保。小刘同意为父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后来李女士多次催款未果,便将老刘和小刘已起诉
云律网官方律师团律师解答:答案并不是,在老刘的财产没有被强制执行之前,小刘是可以拒绝代替父亲还债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那认定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本案中小刘就没有与李女士约定自己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所以法院就推定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对于一般保证人,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

债务担保人有两种担保形式: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的责任是在债务人没有资产偿还的情况下,一般担保人才承担偿还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方追讨偿还债务的权利。

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以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后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若等到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在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就有可能影响贷款人实体权益的及时实现。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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